各鄉鎮人民政府,工業園區管委會,縣政府各部門:
《房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委員會議事規則》已經縣政府同意,現印發給你們,請認真遵照執行。
2022年2月17日
房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委員會議事規則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提高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決策水平,推動房縣高質量發展,建設“區域中心城、綠色示范縣”,根據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的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和部省市級以上有關規范性文件規定,制定本規則。
第二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委員會(以下簡稱“規委會”)貫徹黨和國家有關自然資源和規劃工作的方針政策,實行民主科學決策,對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、重大項目、重要事項進行審議(審查),作出決定。
縣規委會為非常設機構。
第二章 組成人員、工作機構與主要職責
第三條 規委會成員包括席位制委員和實名制委員,由單數組成,其中實名制委員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。
席位制委員包括:主任委員1名,由縣政府縣長擔任;副主任委員1至7名,由縣委副書記、縣政府常務副縣長、縣委辦主任、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、縣政府分管副縣長、縣政協副主席、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擔任;委員若干名,包括縣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、縣工業園區管委會主任、縣發展和改革局局長、縣財政局局長、縣公安局長、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局長、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、縣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局長、縣水利和湖泊局局長、縣交通運輸局局長、縣教育局局長、縣民政局局長、縣文化和旅游局局長、市生態環境局房縣分局局長、縣城市管理執法局局長、縣應急管理局局長、縣林業局局長、縣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、縣房地產管理局局長、縣消防救援大隊大隊長、縣供電公司經理、十堰市鐵塔公司房縣分公司經理、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分管副局長等,各鄉鎮鄉鎮長。每屆任期與縣政府任期相同。
實名制委員包括:人大代表、政協委員、有關專家學者,住建、交通、水利、文旅、人防、生態環境、交警大隊、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的技術負責人。由縣政府聘任,每屆任期與規委會任期相同。
委員必須保證按要求參加會議議事,一年內無故缺席會議累計三次以上的,將視為自動放棄委員資格。
第四條 建立決策顧問制度??h委書記、縣人大常委會主任、縣政協主席任規委會顧問,審議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方面事關房縣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性、全局性事項以及重大專項規劃等議題。
第五條 縣規委會下設辦公室,作為日常辦事機構??h規委會辦公室設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。
規委會可下設專家咨詢委員會,聘請縣內外自然資源和規劃、建筑與土木工程、給水排水、園林、交通、地質、水利、電力電訊、生態環境、社會經濟、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。專家咨詢委員會受規委會的委托,對自然資源和規劃中的重大問題、重大項目、重要事項提供咨詢論證意見。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,受規委會的委托,根據本專業的技術規范和要求,對專業性較強的議題進行初審,為規委會決策提供專業性咨詢意見。
第六條 規委會的主要職責:
(一)審議國土空間規劃并監督實施;
(二)審查專項規劃、控制性詳細規劃、重要地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重點地段的城市設計;
(三)審定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;
(四)審議(審查)縣域內重點城鎮規劃;
(五)縣域年度土地征收、儲備、整治、供應計劃;
(六)縣域基準地價體系的制訂與更新;
(七)縣域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和耕地面積區域的劃定;
(八)縣域地質災害防治年度計劃;
(九)自然資源管理利用和規劃工作的重大事項、重大行政措施;
(十)其他需提交全體會議審定的事項。
提交規委會審查(審議)的事項須認真調查研究、廣泛征求公眾意見、及時進行專家論證、做好風險評估,依法按程序對項目進行審查,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。
第七條 規委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:
(一)負責收集、整理、匯總擬提交規委會、主任會審議(審查)的議題,準備相關材料;
(二)負責做好規委會全體會議、顧問會、主任會、專家咨詢委員會等各類會議的材料印制、會議通知、紀要整理等會務工作;
(三)負責督辦落實會議議定事項,如有必要,報主任辦公會批準后發出督辦通報;
(四)負責相關會議資料的檔案保管和查閱、咨詢工作。
第三章 議事制度、議事原則與議事程序
第八條 議事制度:
(一)規委會議事實行“三會”制度,即規委會全體會議、主任會議、專題會議,分層次分類別審議規劃事項并作出決策。
(二)規委會全體會議原則上每月一次,特殊情況可臨時增加。會議由主任委員或者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員召集并主持。
(三)主任會議、專題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,會議由負責縣規委會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。
第九條 議事原則:
(一)規委會審議和決定事項,實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。
(二)規委會全體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。
(三)規委會全體會議、主任會議、專題會議堅持回避原則。所審議(審查)的事項與委員本人或其所在的單位(部門)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,規委會辦公室應在會議召開之前提請有關委員回避。規委會辦公室要維持好會場秩序,安排設計單位匯報人員在會場外等候,按匯報順序依次進場匯報,不得允許建設單位進入會場旁聽會議發言。
(四)如有必要,可邀請有關部門派代表列席規委會會議,列席會議的代表經會議主持人同意,可參加會議討論,發表意見,但不參與會議表決。
(五)規委會的審議(審查)意見必須經參加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通過,由會議召集人集中參會委員審議(審查)意見,形成決定意見。
(六)規委會對審議(審查)的項目進行科學論證,形成的審議(審查)意見作為縣政府決定自然資源管理和規劃管理重大項目的技術支撐。經規委會審議(審查)同意的項目,應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,履行報批手續。未經規委會審議(審查)的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重大項目,政府不予審批。
(七)規委會委員要保守會議秘密,妥善保管會議資料,或者會后交回規委會辦公室。不經規委會辦公室同意,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獲取或向他人傳送有關資料。
(八)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的重大事項及有關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的政策、規定,需向社會公布的,由規委會辦公室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。
第十條 議事程序:
(一)規委會辦公室定期向縣規委會會議召集人提出擬審議(審查)議題的申請,將擬審議(審查)議題的有關材料報請會議召集人審定。
(二)會議召集人同意召開會議后,由規委會辦公室負責安排會議日程、準備會議資料,相關規劃設計方案、會議資料由分管縣領導審核簽字后方可上會。
(三)規委會辦公室需提前1個工作日將擬審議(審查)議題的有關材料和會議通知發送給應參加會議的委員。
(四)會議召集人主持會議,所有與會委員均須履行簽到手續。因事因病不能參加會議的委員,必須向會議召集人請假,并將請假情況報規委會辦公室備案。到會委員符合規定人數,會議方可召開。
(五)審議(審查)專業性較強的議題須有專門委員會的專業性咨詢意見。
(六)規委會全體會議審議(審查)議題,經表決同意后,形成會議紀要或決議。會議紀要由縣規委會主任簽發。
第四章審議(審查)內容
第十一條 規委會主任會審議(審查)內容:
(一)縣域年度土地征收、儲備、整治、供應計劃;
(二)縣域基準地價體系的制訂與更新;
(三)縣域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和耕地面積區域的劃定;
(四)縣域地質災害防治年度計劃;
(五)自然資源管理利用和規劃工作的重大事項、重大行政措施。
第十二條 規委會全體會議審議(審查)內容:
(一)審議國土空間規劃并監督實施;
(二)審查專項規劃、控制性詳細規劃、重要地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重點地段的城市設計;
(三)審定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;
(四)審議(審查)縣域內重點城鎮規劃;
(五)其他需提交全體會議審定的事項。
第十三條 規委會專題會議審議(審查)內容:
(一)專業性較強的議題(項目);
(二)縣委、縣政府根據工作安排需要及時提交會議審定的事項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十四條 除上述事項,縣城規劃區范圍外的其他鄉鎮范圍內的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,在符合《房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》、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、控制性詳細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的相關要求的前提下,且屬簡易低風險類建設工程項目,可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業務會審會審議(審查)后,按程序報縣政府審定。
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文之日起實行,由縣規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。